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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时政热点每周识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1月12日,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在监督执纪方面取得的新认识和新进展。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每一种形态都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的,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理腐败存量、遏制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领导干部从违纪到违法,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调整了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改变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要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政绩观,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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