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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政策热点解读:“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2014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以董建华为团长的香港工商界专业界访京团时强调指出,“一国两制”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不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长远利益,也符合外来投资者利益。办好香港的事情,关键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基本法权威。这一论述,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一国两制”方针,促进港澳经济稳定发展繁荣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一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而“两制”是指在“一国”之内,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和谐共存,共同发展。这是邓小平同志为了解决祖国和平统一的问题以及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中国主权的问题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正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国和平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领土问题,保障了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回归以来,香港、澳门在“一国两制”下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保持着长期的繁荣稳定。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回归后的繁荣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这为两岸和平统一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当前要突出强调、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规定了香港、澳门制度的基本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相违背,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个人、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基本法为准则。全国人大对基本法有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解释权,这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澳门法治的应有之义,既是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是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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