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执行。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水上作业人员凡在船(站)连续工作15年或累计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仍在船(站)工作的,其退休费以船(站)上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