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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运动员待遇有何规定

(一)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由所在单位按其现聘岗位或职务,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二)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600~1800元;运龄满3年及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运动员每增加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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