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 浏览文章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物权法

  (一) 物权的内涵或特征

  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他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和排他权利,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一方面,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需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2.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且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同时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如果物不能确定,则物权支配的对象亦不能确定,从而物权也难以存在。

  3.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它是指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的权利人是确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所以物权的保护具有绝对性。

  物权的对世性表明,物权绝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真题链接】

  根据《物权法》,下列只能为国家所有的资源是(  )

  A. 土地         B. 草原         C. 水流         D. 滩涂

  【解析】C。《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由此可见,只有C项符合题意。


关键字:事业单位法律常识,法律基础,法律知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