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知识:工作时间的类型
(1)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即每日工作少于八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以下人群: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③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急处
②生产没备安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影响生产和公利益必及时修的 理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