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事业单位时事热点:深化国营企业改革
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过程中,中央加大了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探索力度。以“利改税”、“拨改贷”、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革为标志,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为切入点,国营企业进入了改革的新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营企业改革的方针是扩大企业自主权,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生产管理权限与利益分配关系,在企业内部建立经济责任制,为此各地先后实行“放权让利”“利润包干”等举措。但“利润包干”在实际中存在“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现象,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性也难以得到有力保障。
“利改税”的目标是使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同条条或块块脱钩,由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利益分配的做法,改为不分隶属关系统一依法向中央和地方缴纳不同税收的办法,以便把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真正交给企业。1980年至1981年底,湖北、广西、上海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6家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1983年,国务院决定停止以利润分成为主的经济责任制,全面实行“利改税”。在探索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过程中,国家尝试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简称为“拨改贷”。1979年,“拨改贷”首先在北京、1海、广东3个省市及纺织、轻工、旅游等行业进行试点。1980年,国家扩大了“拨改贷”的范围,规定凡是实行独、有还貸能力的建改项目,都要进行“拨改”改革。1985年1月起,“拨改贷”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行。
为搞活国营企业,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全国广泛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7年,全国已有80%的国营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国营企业留利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3.7%上升到40%以上(扣除各种税费,实际留利约为20%)。围绕搞活企业这个中心环节,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在财政税收、金融、商业、劳动工资等配套措施方面也有不同程度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