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历史上的今天:实行分税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改革初期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而形成的分灶吃饭、财政包干体制,已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分税制改革应运而生。
1993年7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中央收哪几种税,地方收哪几种税”。9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同意财税改革方案。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把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同时采取办法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2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式出台,进一步细化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税收返还、配套改革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