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有哪些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1.岗位回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
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
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2.履职回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亲属(与岗位回避亲属范围相同)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