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考试法律综合基础知识: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和形式等程序的过程。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的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诉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简易程序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可以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基础上作出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