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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常识法律考点:担保方式

  (一)定金

  1、概念: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为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的可以选择适用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保证

  1、保证人的范围

  下列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债务与协议变更

  (1)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保证人继续负责;

  (2)债务转让: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再负责;

  (3)协议变更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例】以(  )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A.汇票        B.应收账款        C.著作权        D.股权

  【例】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B.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C.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D.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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