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统治阶级用宪法和专门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组织和方式方法的总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政的重要一环。我国《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2010五次修正。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几项原则:
(一)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在我国选举权由广大人民群众广泛享有,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一切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相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代表;由选民选出的代表再进行投票选举的是间接选举。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四)秘密投票原则
即选举时采取书面投票,参加选举的选民无须在选票上署名。
(五)对民主选举的保障原则
在我国,对民主选举的保障包括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选举的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且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和程序由立法做出专门规定,并以司法活动保证选民和代表充分自由地行使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