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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在各类立法主体之间分配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根据立法确定的立法体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因此,首先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然后,立法要限制规章的立法权,只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国务院部门和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都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有以下层次:

  (1)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作了限制,规定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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