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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编考试法律专业知识: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罚金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非法获利的数额大小、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等)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

  (1)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2)适用方式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③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期限

  ①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例如,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为六个月。

  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③除上述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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