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要点总结:准合同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事务受到的相应损失的权利。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到损失。③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知识拓展】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