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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历年法律真题考点梳理回顾: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少。在我国,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我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制局面。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香港地区沿用以前的普通法体系,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沿用以前的大陆法体系,我国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法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 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的效力,在法的效力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二) 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效力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效力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法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效力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又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的形式。

  (五)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六) 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它与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和构成方面,与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关系方面,均有区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七) 特别行政区法律

  它是指由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八)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它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经我国签订和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内的社会主体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国际条约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除了以上八种正式渊源外,政策、判例、习惯、法理学说等也可以作为非正式的渊源辅助裁判。


  【真题链接】

  按照法律的位阶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排序正确的是(  )

  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B. 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C. 法律—行政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地方性法规

  D.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司法解释

  【解析】A。《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该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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