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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编考试法律公基考点重点:违约及其免责情形



  (1)违约的含义: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客观事由抗辩。不可抗力的情形通常包括自然原因(地震、水灾、雪灾等)与人为的社会因素(战争、政府政策等),但并非以上情形一旦发生即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此为据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或者纯金钱债务,不能免责。

  【知识拓展3】不可抗力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1)不可抗力在法律上具有客观性、因果性和相对性。客观性是指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因果性是指它是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相对性是指相对于现有的科技水平它是人力无法控制的、不可抗拒的。存在主观过错的,不能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而不是应该免除。如果仍旧有能力履行则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免除违约责任不意味着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3)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以及普通盗窃导致的违约,不具有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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