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法律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折扣、佣金的规定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1)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3.虚假宣传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