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中心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合伙事务的决议
(1)一般规则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考点拓展
(1)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为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是外聘的,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作为经
营管理人。
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的范围履行职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