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法律常识: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所可能实施的行为范围。权利就其功能而言,是当事人实现其利益之工具;就其内容而言,则是法律容许的行为范围;就其效力来源而言,是法律之力。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它以一定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内容呈现人格权与财产权互相结合的两位一体性。社员权是指团体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社员资格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特征是: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相配合;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扰义务。请求权是能够请求他人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权利效力的非排他性。即在同一客体之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请求权;权利效力的平等性,即同一客体之上的数项请求权彼此平等,谁都没有优先性。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常见的形成权有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具有以下特征: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绝对权的特征是: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义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对权的特征是:义务人是特定的人;义务的内容不限于消极的不作为,也包括积极的作为。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一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专属权不能让与。专属权之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财产权一般多属于非专属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与此相对应,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在担保之债务中,被担保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利是从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只具备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