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物权法基本概念及应用
一、物权概述
(一)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
(二)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中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公示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表现形式。
(2)不动产物权:①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③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④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018年4月5日,甲承建某小区完工要求发包方乙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10日,乙答复甲愿以所建小区内一套住房抵工程款。甲同意了,双方在4月15日签订了含有该项内容的款项合同,并在次月3日办理了房屋产权交付手续。则根据民法规定,甲对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日期是( )。
A. 2018年4月15日 B. 2018年4月10日
C. 2018年4月5日 D.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