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积累: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可保险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及信用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①保险合同的主体,财产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人。
②保险的标的,是可保险的财产及有关的利益。
③保险金额,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将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它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④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因各种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⑤责任免除,是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因各种非承保事故或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⑥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时间。
(2)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在发生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各种保险事故后依法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②按期限缴付保险费。
③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⑤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和防灾减损义务。
⑥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单证的义务。
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支付手续费。
(3)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及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②保险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③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有义务及时理赔。
④有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赔付了保险金后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⑤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支付了手续费的,有义务退还保险费。
⑥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⑦对委托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4)合同的变更和诉讼时效。
①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由双方订立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
②对于合同条款双方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受益人的解释。
③投保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为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