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必背内容精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不正当竞争之混淆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会,这是混淆行为(“搭便车”行为)。
②表现: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的混淆行为,既损害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不正当竞争之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技术强制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