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程序抗诉。
2.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汉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3.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回避的程序
①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②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4.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