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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考点拓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诉讼起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诉讼规则(穷尽内部救济程序)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或者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股东没有履行该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时,根本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性的除外。

  (3)诉讼程序

  ①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告是公司,被告是“侵权人”。

  ②股东代表诉讼时,原告是股东,被告是“侵权人”,公司为“第三人”。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③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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