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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三星级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一)地域范围

  尽管一国的国内法一般只在一国境内适用,但反垄断法一般都基于效果原则具有域外适用效力。所谓效果原则,是指只要发生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就可以对该垄断行为适用本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之所以强调域外适用,是因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市场往往并不受制于国界的限制,境外的垄断行为也会对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排除和限制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对域外适用效力也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

  反垄断法主要对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加以规制。这种由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通常被称为经济性垄断。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下列经济性垄断行为予以规制: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除了适用于经营者实施的经济性垄断,还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以规制。这类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通常被称为“行政垄断”,尽管它不同于传统的垄断行为,但危害巨大,因而也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此外,行业协会因其身份与职能的特殊性,天然地具有组织行业内各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便利,因此,行业协会也成为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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