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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点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婚姻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结婚的有效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指当事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结婚行为并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资格或能力。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婚姻无效。

  (3)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者、离异者。重婚属于刑事犯罪和无 效婚姻。

  (4)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否则视为无效婚姻。

  (5)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申请(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审查(真实合法齐全)——确认(当场登记发证)。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的必经的法定程序,未经登记的婚姻无效。

  3.离婚自由及限制

  (1)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自由。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裁判离婚。

  (2)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对子女抚养及财

  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即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共同亲自申请则视为撒回高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双方自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3)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训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高,一市为决的,在法院注判决发生法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4)离婚自由的限制情形: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杯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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