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是什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此明确规定为六条细则。
1.原则上单一主送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本级部门根据授权及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不得向上级机关原文转报下级请示事项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一般不主送单位负责人个人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者向上行文可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