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发文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拟稿。拟稿即撰写公文文稿,是发文办理的第一环节,也是最基础、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有关各文种的拟写要点详见本书的有关章节。
(2)会商。会商即在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会签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是同意;二是原则同意,但有修改意见;三是不同意,并阐述理由。会商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公文主办部门所拟文稿中涉及机关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和职权的,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主动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职能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不得行文。
②协商的对象应齐全没有遗漏,涉及职权的所有机关或部门都在协商范围之列。③协商时可采取多种具体方式,可以“跑会”,即主动到对方驻地去会商;也可以“函会”,即向对方寄发草稿和有关函件,请其签注意见后再寄回;也可以用会议方式同时召集有关机关或部门的责任者一起协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
(3)核稿。核稿即在拟定的公文文稿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者会议讨论之前,由部门负责人或有经验的秘书负责校核,主要核查:是否需要行文;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经过协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和规范;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种是否得当;秘密等级、缓急时间、主题词标注是否贴切;文件发布范围是否符合实际。还要核查语言表达是否简明、得体、有条理,是否合乎语法、逻辑,是否准确、易于理解,是否有歧义;主题是否明确清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是否准确;标点是否正确,字迹是否工整、清晰、规范。审核工作一般由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机构的文秘人员进行,重要文稿的审核还应由机关领导亲自参与,必要时也可以传阅形式或会议形式,请领导集体共同审核并批示修改意见。一些内容性质一般或内容非常简单的文稿,也可不经专人审核,由拟稿人自行检查修改后呈送有关领导人核准签发。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通常分别采用提出原则性修改意见后退撰稿人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具体修改、直接对文稿作全面系统的具体修改等方式加以修正。实践中的审核与拟稿活动(主要是其中的修改工作)是循环往复进行的,改后审,审后再改,直至确认已消除一切可能的错漏为止。审核人在对文稿做出全面核查、确认无误后,应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内签注姓名,以示负责。
(4)签发。签发指撰写、校核过的文稿,要最终经过领导人审阅签发,才能产生法律或者法定效力,才能印成正式文件发给受文单位。要做好签发工作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任何人不得越权签发公文。
②必须“先核后签”。
③联合行文时,必须做好会签工作,使各机关或部门领导人均履行签发手续。
④必须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内批注定稿及发出意见并签注完整的姓名与日期,不要只签姓或只签名,也不要只签姓名不批注意见,如为代签应标注“代”、“代签”等字样。
发文处理过程还包括校对、用印,详细内容请看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