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稿本常识
1.草稿:
草稿是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拟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内容未正式确定,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2.定稿
定稿是内容已确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3.正本
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正式法定效用的正式文体,其内容必须是对定稿的完整再现。(如淄博市军了个上行文给山东省政府,给的就是“正本”)
4.试行本:
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5.暂行本
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选定效用。
6.副本
(1)正本复份: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正本复份→送给抄送机关;正本→送给主送机关。
(2)复制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本等):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只能供参考、备查,此类副本常需加注”副本“字样的标记(实际就是复印件)。
7.修订本:规范性公文正本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已发布的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
8.不同的文字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