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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的含义及其标识规则有哪些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的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对此,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印发机关”不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已经有明显的“发文机关标志”。这里的“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机关单位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当然,有的发文机关没有专门的文秘部门,在此种情况下,发文机关就是印发机关。

二、标注发文日期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送印时间,一般来说,公文在负责人签发之后,也就是成文日期之后,往往需要经过打字、校对、复核等环节,因此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通常存在时间差。通过标注印发日期,既可以使发文机关掌握制发公文的效率,也可以使收文机关掌握公文的传递时间,从而有利于公文的办理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使用4号仿宋体如有法关排在秒滋关-发关和发占

关左「学称生,使用关全参成化向印字标注。印发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完整写明年、月、日,后面加“印发”二字。

四、翻印文件时需要标注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并标注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的下方位置。翻印机关居左空一字标注,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翻印日期居右空一字标注,用阿拉伯数字完整写明年、月、日,并在其后加“翻印”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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