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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进行交流



  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条件和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调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取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取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取责认真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2)调人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虚作假,摘不正之风;3)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歪曲事实真相(调任人应当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内办理行工关系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等有关手续。

  事是报的不北准已经作出定的宣无效按定人以直该任人作如处理或者处分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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