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如何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未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也未受处分的,恢复原工资待遇,多减发的工资待遇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未被开除的,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