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
从1986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为本人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和定级后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的18%,其中3%为退休养老金,由单位按月代为上缴。其余15%,各区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留出1%~2%统一调剂使用,13%~14%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3年按照国家人事部的意见,1993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再执行15%的工资性补贴。对于1993年9月30日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再增长15%的工资性补贴。